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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檢查要點公開征求意見

2022-04-11

  近日,國家藥監局發布《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檢查要點(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根據《征求意見稿》,檢查要點适用于對委托生産藥品的境内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的監督檢查,對于境内自行生産藥品的持有人也可參照開展監督檢查。在新法規體系下,持有人肩負藥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主體責任,《征求意見稿》突出持有人在藥品研制、生産、銷售、使用全過程的責任,将持有人的質量管控強化在生産環節、延伸到銷售流通環節。
 
  《征求意見稿》系統梳理我國現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參考國際相關指南要求,從總體要求、機構和人員、生産管理、物料管理、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文件與記錄管理、銷售管理、藥品上市後研究及風險管理、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和其他要求共10個方面提出了監管部門對委托生産藥品的境内持有人的重點檢查内容,強調持有人相關制度與受托企業制度的有效銜接。
 
  在總體要求上,《征求意見稿》指出,持有人應當建立覆蓋藥品研制、生産、銷售、使用全過程的質量保證體系,持續強化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能力,依法對藥品研制、生産、銷售、使用全過程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負責。《征求意見稿》提出了持有人在上市放行、委托生産管理、藥品追溯、藥物警戒等方面的責任,要求建立藥品上市放行管理規程、藥品追溯體系、藥物警戒體系等。
 
  與持有人承擔全過程質量責任相适應,《征求意見稿》提出持有人應當設立職責清晰的管理部門,配備與其委托生産藥品規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員。設立的管理部門應當明确藥品研發管理、生産管理、質量管理、銷售管理、儲運管理、藥物警戒、上市後研究等職責,其中質量管理部門應當獨立設置,參與所有與質量有關的活動,不得将職責委托給其他部門。持有人的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質量受權人、生産負責人、藥物警戒負責人應當為企業全職人員。
 
  《征求意見稿》強化持有人在生産環節的質量管控責任,相關規定涵蓋生産管理、物料管理、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文件與記錄管理等。根據《征求意見稿》,對受托生産企業,持有人不僅應确認其設施設備、進行生産過程監督、審核工藝規程、進行共線生産風險評估等,還應當建立物料供應商管理制度和管理檔案,将合格供應商目錄提供給受托生産企業。持有人應當審核受托生産企業出廠放行的産品的批生産記錄、批包裝記錄、檢驗報告書和偏差處理等相關記錄,符合上市放行标準的,經質量受權人批準後予以上市放行。持有人的上市放行職責不得委托給受托生産企業。
  《征求意見稿》還涉及銷售管理、委托儲存運輸、上市後研究及風險管理、停産報告、年度報告和責任賠償等相關内容,規定了持有人對委托銷售、儲存、運輸藥品的受托方有審計、監督等質量管控責任。在責任賠償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持有人應當具備法律要求的責任賠償能力,建立責任賠償的相關管理程序和制度,實行賠償首負責任制。